类型:系统其他
语言:中文
更新:2025-07-17 21:18
大小:13.2M
版本:V1.9.4500.813一户一机版
平台:Win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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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发票机具开票系统VPDN版是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发票系统 一户一机VPDN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与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理升级健全。
1、什么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方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提供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否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根据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准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不需要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假如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交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打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假如不可以追回已开发票,不可以享受免税打折。
4、销售方名字和纳税人辨别号怎么样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职位应按下列需要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字;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字和纳税人辨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字,不填写销售方名字,销售方名字和纳税人辨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年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规定〉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提供税劳务可大全开具专用发票。大全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提供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区域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三条第项规定,需要大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提供税劳务清单》。
《南京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规定的补充公告〉的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在实质实行中,假如销售货物数目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区域需要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譬如:
《广东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公告》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大全开具专用发票。假如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同,应按不同税率分别大全填开专用发票。大全填开的专用发票需要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缴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不是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职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缴税款征收职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按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不是有限额标准?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限制,但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当地实质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可以超越100万元。
《四川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超越十万元。
《河北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三条第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依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合提升代开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越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不是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法的,则国、地税要加大信息交流。国税局应按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状况,包含国税为其代开发票状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大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用问题的公告》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是不是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国家税务局河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建议》规定,国税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同意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有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1、什么纳税人能代开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提供税劳务服务、出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与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获得超出领购发票用范围或者超越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获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获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获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获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
超越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被依法收缴发票
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没有办理或者没有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2、什么发票不可以代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餐饮、娱乐业发票不可以代开。
3、临时经营户在什么地方代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址第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址第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址规定:
纳税人提提供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出售、出租土地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临时经营户拓展经营业务应当根据上述纳税地址的规定,在相应的地址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公告》第三条第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靠谱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然无效。
因为大多数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办理税务登记的,没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仅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无需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不是有统一样式?
现在,代开发票专用章没统一的样式,大多数区域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部分区域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参考以下政策:
《山东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公告》规定,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进行统一编号用。具体式样如下:
《乌鲁木齐国税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告》规定,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
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公告》实行。
参考:《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置:
没有进行账务处置的,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块,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首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维持一致,不然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已经进行账务处置的:
1.发票联、记账联没办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块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没办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状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具体处置方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怎么样处置?
《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置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声明作废,同意地方税务机关处置后,可持有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字、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同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与发票丢失的状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有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能重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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